高雄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 會員大會代表選舉辦法
第十屆第12次理監事聯席會會議通過修正(2013.10.25)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四七條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會員大會代表之選舉,依會員主管機關核准函及附件登記地址按選舉區劃分,本會得依選舉委員會決議之選舉區域劃分,分別選舉。
第三條:本會會員大會代表,以各選舉區會員按每屆分區預備會議選舉日前六十天之會員代表,以八位會員代表選舉一位大會代表,各選舉區會員代表名額及總名額依會員代表成長數由本會選舉委員會決議之。
第四條:各選舉區會員代表數其餘數如超過八位會員代表之半數(含)則增選大會代表一名。
第五條:本會應於召開分區預備會議前八十五天,通知會員在分區預備會議前六十天確認其會員代表,逾期不聲明者,視為續派。前項通知及聲明均應以書面為之。
第六條:本會新入會員以分區預備會議召開前九十天申請加入後經理事會通過者為限。
第七條:會員大會代表由各分區預備會議選舉之。分區預備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第八條:會員代表凡擬參加競選會員大會代表者,得於規定期限內先向本會申請登記,由理事會予以審查,審查資格通過後由本會公告,提供選舉人參考。
第九條:選舉票將登記審查合格之候選人印入,並預留應選出名額相當之空格,由選舉人圈選與填選並用(如未經審查合格人員,由填選當選者,需經理事會予以審查,審查不合格者當選無效)
第十條:選舉會員大會代表時採圈選與填選並用,以無記名連記法行之。唯所圈選或填選之名額以不超過該區應選代表名額為限。選舉結果,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代表之選舉,均由理事長主持辦理之,選務工作由理事會派員擔任發票、唱票,記票、監票由監事會派員擔任,並函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
第十二條:分區預備會議之開會通知應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各會員,並載明選舉日期、時間、地點、議程、選舉須知等。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代表選舉時,會員代表應親自出席,並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經與會員代表名冊核對無誤後,領取選舉票。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代表選舉辦理完畢十五日內,由本會發給當選證明書交當選之大會代表收執。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代表若於任期內遷移營業地址(依主管機關核准函及附件登記地址為主)至當選區域以外,如遷移區域為本市行政區內,其大會代表資格仍屬有效,唯其代表之區域仍為原當選區域。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代表任期原則上以理監事任期為依據,連選得連任。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代表選舉日及工作分配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十八條:本辦法未規定之事項,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本辦法提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第二十條:如遇特殊狀況或重大事故需更動選舉日期時,得由選舉委員會提請理監事聯席會決議後更動之。 |